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安徽一建资格后审查什么)

根据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笑笑考吧整理了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审核材料按时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2022年安徽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三)核查  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

根据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笑笑考吧整理了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审核材料按时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安徽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安徽一建资格后审查什么)

  2022年安徽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三)核查

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符合下列情形的报考人员,应接受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请报考人员于2022年9月21日16:00前将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报名服务平台作为辅助,并于9月21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看各市现场核查具体安排,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本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提供本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工作证明;

6.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本人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现场人工核查工作由各市人社局专技科(处、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于2022年9月19日前将本地区现场核查时间和地点安排情况报省人事考试院,并于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各核查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核查。凡在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应当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核查前,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报考信息;核查后,报考人员不能进行修改。修改报考信息将自动取消报名信息确认状态,请谨慎操作。请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和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0551-12333-2,资格核查问题可咨询各市人社、住建部门。

试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部门将对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原则上可免予现场核查:

(1)已经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2.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考试组织机构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监管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要求由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确定。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实承诺的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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