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前,安全生产工作属于关键时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新法提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谈几点认识。
谁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条指明了主要负责人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在现实中“主要负责人”并非是单独一个人,往往有2-3人,这是根据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决定的。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但大型国有公司,管理层级较多,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一定在每一个企业内掌控实权,那么,这里就多了一个实际负责人,就是主要负责人。按照新法的理解,一个企业的党委书记和经理,只要他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那么他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综合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都属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有七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为便于记忆,对七项职责简化为:1.定职责、2.建制度、3.抓培训、4.保投入、5.除隐患、6.强演练、7.实上报。这七项职责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也就是第一责任人的,是通用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执行方法不同,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厂矿企业单位,由于管理层级单一,只在一定范围内运行,无上下级别的牵绊,作为主要负责人就必须将七项职责全面落实,一抓到底。如果是大型集团化公司,上下级管理层级较多,集团公司以下企业较为分散,按照管理层级划分,定职责、建制度、保投入属于顶层设计,由上一级管理公司来完成;抓培训、除隐患、强演练、属于下一级管理公司来落实;对于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是由下而上逐级完成的一项工作,在企业实际工作运行中,这七项职责也体现出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的不同来确定,包括直接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首先确认的是直接责任,其次确定的是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最后确定的是领导责任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是违反七项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通讯员:杨继红、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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