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风险歌》
建造大师人眼馋,
谨慎执业方万全。
吊2、刑3、执5完,
重特、挂靠、均3年,
轻错停1重停5,
情节恶劣无业缘。
身兼多职3规定,
65年岁养天年。
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对有“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清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5、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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