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参照适用:储存、适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二、应急工作体制
1、国务院:全国应急工作
2、县级以上政府:本行政区域应急工作
3、多个行政区:由共同上一级政府负责,或由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4、负有安监管理的职责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
5、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应急工作
6、乡镇政府及街道办:协助上级政府应急工作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三、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的编制
(1)政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
(2)生产经营单位
以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预案的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预案的重大问题
3、应急预案的备案
(1)县级以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注:生产经营单位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应急预案的演练
(1)频次:
1)政府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
2)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
(2)抽查 县级以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演练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5、应急能力建设
(1)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
1)大型重点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2)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3)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临近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应急值班制度
(1)需要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县级以上政府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应急救援队伍
4)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应急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向救援队伍提供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应急救援费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现场指挥部
组成人员: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4、现场指挥部或人民政府采取在紧急情况下紧急撤离
5、发生地政府提供必要后勤保障
6、应急救援补偿
依法调用和征用财产的,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对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补偿。
7、事故调查组对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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