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咨询资质取消解读2021)

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大背景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并于2021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9号部令)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三次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50号部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二次修正。‍‍
对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有哪些要求?

笔者认为:

但近年来,随149号部令、150号部令虽然多次修正,但仍需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7号文,自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7号文要求,做好放管结合。造价工程师实施分专业、分级别注册和执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分一级、二级两个等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等条款仍需进一步完善。

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增加信息管理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隐含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人与审核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意味着造价咨询企业最低配为一名二级造价师编制成果文件,另一名一级造价师审核,在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便可完成造价业务。

本文为笔者针对意见稿的个人见解,所涉及内容仅供参考。原文请到官方网站自行下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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