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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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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考点展示】
考点13:试用期、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1.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利
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1. 试用期只能约定 1 次 2.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3.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合同期限<3 个月 | 试用期=0 | |
3 个月≦合同期限<1 年 | 试用期≦1 个月 | |
1 年≦合同期限<3 年 | 试用期≦2 个月 | |
合同期限≥3 年 | 试用期≦6 个月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0 |
2.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考点14:劳动合同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1.劳动者解除合同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 提前 30 日(试用期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随时通知解除 (有经济补偿) | (1)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4)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
无通知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有经济补偿) | (1)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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