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4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占地大于 80000m2 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50000m3 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5m。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 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 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 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5.2.2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5.2.6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
5.2.3 油罐区周边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1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油罐组之间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其他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道路的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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