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兴2025年一级建造师学习视频_一建法规习题解析+模考金题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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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2025年一级建造师学习视频_一建法规习题解析+模考金题班讲义

名师简介:

王东兴是一位知名的一建法规名师,以下是其详细简介:

专业背景与资质:王东兴是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拥有多年建造师培训经验,还具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多项证书,多年来一直从事教育、培训行业,主攻工程经济、法规,二建法规的考试辅导,对建造师考试有着深入的研究,能够清晰地把握考试命题规律。

教学特点:

逻辑框架清晰:擅长逻辑框架教学,能够帮助学员构建起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员对法规知识的整体架构有清晰的认识,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记忆各知识点之间的关联。

重点突出:在授课过程中,能够直击重点,准确把握考试的核心考点,并通过恰当的例题搭配,加深学员对重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让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学习效率。

讲解生动幽默:以风趣幽默的语言风格进行讲解,将生硬枯燥的法理知识生活化、简单化,使学员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有效缓解学习的枯燥感和压力,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归纳总结能力强:注重对知识点的梳理归纳,善于将复杂的内容进行提炼总结,用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给学员,帮助学员快速掌握重点难点,减轻学习负担,提升学习效果。

主讲课程:主要讲授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其课程包括教材精讲、冲刺串讲等多个阶段,全面覆盖备考的各个环节,满足学员不同阶段的学习需求。

教学成果与学员评价:凭借出色的教学能力和独特的教学风格,王东兴老师帮助众多学员顺利通过一建法规考试。学员们对他的评价普遍较高,称赞他讲课浅显易懂、重点突出、耐心细致,能够把知识点讲解得透彻清晰,使学员轻松掌握法规知识,并且在学习过程中不会感到枯燥和疲惫。

讲义展示:

33-2025年一建法规-2*33网校-习题解析班-王东兴
43-2025年一建法规-23*3网校-阶段测评班-王东兴
62-2025年一建法规-23网校-模考金题班-王东兴(新教材)【重点推荐】

5.2.2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2分)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vs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的认定】当事人对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认

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
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多个权威文件载明的开工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认定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认定】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认定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分两种情况:一次验收通过的,以提交报告日作为竣工日;经整改后验收通过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者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导致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2)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但能够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顺延。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典型例题

1.根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是()。

A.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C.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D

【承包人的质量过错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质量过错责任】

发包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应当在工程设计年限内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例题

2.下列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是()。

A.隐蔽工程隐蔽后重新打开验收,发现质量缺陷

B.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C.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D.同意总承包人依法选择的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措施费

【答案】BC

3.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竣工工程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包人拖延付款、迟延提供设计图纸或甲供材料,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B.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果不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修复

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装饰工程和电气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1)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工作的,适用相同或参照类似工作的价格;没有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一般规则)。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例外规则)。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进行折价补偿(一般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一份合同进行结算,应予支持(例外规则)。

典型例题

1.根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以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设计变更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变更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B.当事人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其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C.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应当将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直接参照最后一份合同进行折价补偿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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