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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评价:
吕从发,多年从事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制定与跟进,曾管理品质、生产、工艺等部门,一级市政注册建造师 一级、二级市政实务懒人宝典副主编 一级、二级市政、项目管理培训讲师,建造师企业内训讲师 多年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操经验;讲课轻松自如,深受学员好评。
包含班次:
58-2025年一建市政-独家资源-8月央企3天集训-吕从发【重点推荐】
65-2025年一建市政-独家资源-8.17-18央企2天冲刺-吕从发【重点推荐】
54-2025年一建市政-独家资源-8.3-8.4案例习题面授-吕从发【重点推荐】

考点展示:
第15章施工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在评标专家库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并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以保证评委产生的随机性、公正性、保密性。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④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升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报价和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12)订立合同
①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公示期满后5d内,依据推荐结果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②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③中标通知书发出30d内双方签订合同文件。15.2施工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中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可以进行专业分包。3)专业分包合同管理要求
(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第16章施工进度管理
16.1工程进度影响因素与计划管理
16.1.1工程进度影响因素对于工程进度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因素有人的影响、机具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影响、技术、方法的影响、资金的影响、环境的影响及项目检测的影响等。
16.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与调整
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依据
(1)以合同工期为依据安排开、竣工时间。
(2)设计图纸、材料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
(3)机具设备和主要材料的供应及到货情况。
(4)项目部可能投入的施工力量及到货情况。
(5)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及其他自然情况。
(6)工程项目所在地资源可利用情况。
(7)影响施工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
(8)工程项且的外部条件3)工程进度编制方法
常用的表达工程进度计划的方法有横道图和网络计划图两种形式。
(1)采用横道图的形式表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可比较直观地反映出施工资源的需求及工程持续时间。
(2)网络计划又分双代号网络计划与单代号网络计划。我国的施工企业多采用这种网络计划。
16.2.2施工进度调整
1.施工进度调整方法施工进度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改变某些工作间的逻辑关系
2)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
第17章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班组自检、工序或工种间互检、专业检查的”三检制”流程。
总承包单位就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程序:
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17.2.3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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