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十四规定: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三是《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规定。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一般要求
1、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2、建立和保持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3、自评和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核心要求
1、目标职责;
2、制度化管理;
3、教育培训;
4、现场管理;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6、应急管理;
7、事故查处;
8、持续改进。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类
达标等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企业最高。一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监管部门确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程序
1、程序: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2、1、条件: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申请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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