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一、目的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三、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四、术语

1、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于现有生产、贮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贮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4、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贮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5、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五、主要内容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3、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安全评价、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试生产方案和竣工验收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由技术处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为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备案。

(2)由安全处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由技术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由技术处、生产设备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由技术处、生产设备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由公司技术处、基建处、生产设备处、安全处等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安全职责,对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8)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工艺技术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9)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由生产设备处、技术处、工程部、基建处、安全处等相关部门编制试运行方案,由安全处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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