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是继2011年、2016年以后,北京市第三次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分为总则、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等章节。此次修订根据不同业态、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设计差异化管理措施,并将政府规章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记者在修订草案中注意到,对于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下的安全管理规范,此次修法,都有涉及。
歌舞厅、影剧院的有关负责人要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
此次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等。
对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修订草案提出,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要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同时,草案还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可以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分级分类监管”,有失信行为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自上次修订至今,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项配套规章。此次修订也将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固化为法律规定。
如“分级分类监管”方面就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安全风险较低、非工业化生产、信用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降低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在一些危险作业的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修订草案明确了应当遵守的五方面规定,涉及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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