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itting-out works

GB 5085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4-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建筑物部分、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一,代码01。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邮政编码:61008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铁路工程定额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辉 方晓琳 左涛 陈丽 徐晓燕 王凯 李志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 胡传海 王海宏 吴佐民 郎桂林 陶学明 刘智 张丽萍 赖铭华 陈彪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2.10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 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 附录C 桩基工程
  • 附录D 砌筑工程
  • 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 附录F 金属结构工程
  • 附录G 木结构工程
  • 附录H 门窗工程
  • 附录J 屋面及防水工程
  • 附录K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 附录L 楼地面装饰工程
  •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 附录N 天棚工程
  • 附录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 附录Q 其他装饰工程
  • 附录R 拆除工程
  • 附录S 措施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4-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第156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建筑物部分、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审查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审定,编制完成。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工程计量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 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 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 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上述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意味着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中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项目相比,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

4.2.9 本规范中金属结构构件按照目前市场多以工厂成品化生产的实际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进入综合单价。

4.2.10 按照目前门窗均以工厂化成品生产的市场情况,本规范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成品原价、运杂费等)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

4.3 措施项目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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