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特别法人的类型)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特别法人的类型)

特别法人是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这里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这些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有利于更好的参与民事活动以及更好的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代表是机关法人,政府部门除了扮演行政角色外,也是要买桌椅板凳办公,食堂也要买菜做饭的,在这些活动中,就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角色出现】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

一【机关法人】。(典型例子就是政府各个机构—判断依据是有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

1)概念: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国家机关及其承担法定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能,在其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商品交换等内容的民事活动。

【行使行政职能的时候,可不是法人,仅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候才是法人主体】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做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概念: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城市是居民委员会)

1)概念: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2)性质:基层动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而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了更好的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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