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提交: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2、变更注册提交: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3、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5、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6、注销注册提交: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审查
1、初始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2、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3、增项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4、重新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5、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6、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8、时限: 2个工作日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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