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主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经过法定的程序申请、批准。设立、必须符合规定。(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独立财产或经费承担债务等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人的分三类(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法人成立日期。(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成立,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4、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项目经理部是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组织是一次性的现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授权组织工作

5、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施工项目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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