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1)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吃饭、聚会这些不算);(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以意思表示权授予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数人为同一事项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另有约定除外

4、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等行为。

2、一般的代理行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要求,可由自然人、法人担任。

3、建设工程代理多为民事委托代理。书面、口头均可,但法律规书面的,应用书面。

4、代理终止的情况(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政法律责任

1、代理人需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同意或者追认后,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无权代理三种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己终止。代理行为如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权代理,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追认则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3、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代理行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遭受损失。

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 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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