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GB50500完整版)

个人解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纯属个人观点,节选部分文件与广大网友分享。

一、部分术语

所谓术语,即在特定学科领域用来表示概念称谓的集合,在中国又称为名词或科技名词(不同于语法学中的名词)。术语是通过语音或文字来表达或限定科学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是思想和认识交流的工具。根据国际标准,“术语”一词仅指“文字指称”。但许多人使用此词颇为混乱,时而指指称,时而指概念。这可能是由于言者脑中概念漂移。但也可能同加拿大术语学家隆多给出的另一定义有关,即视术语为索绪尔意义的语言符号,为所指和能指的统一体。

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45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二、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3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控制价

5.1 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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