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欲对16号部令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近年来随着造价行业的日趋完善、市场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16号部令已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的需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造价证书持有者带来了福音,“屌丝三证”追逐者叫好声一片!孙工把征求意见稿里提到的几个重点和大家唠唠:
一、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的理由。这条咱们干现场预决算的赶紧给鼓个掌!
二、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这条看着什么感觉,“28日”考试知识点啊!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意味着施工单位也必须配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咱们保守、大胆预测下,编制人持“二造”,审核人持“一造”,这就需要至少2名造价工程师。以后在工地“一建+一造”真的要搭配着用了!行业利好政策越来越完善,这对考证、持证人员来说无疑都是好消息。咱们考证一族最爱看到的就是这样的消息,大家撸起袖子加油干吧,以后用证的地方多着去了!
其他几个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的组成内容;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职责;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按市场价格编制,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2、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3、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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