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4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内容及亮点。

城市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原《条例》自2002年1月施行以来,经2010年9月、2016年3月两次修改。此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对城市园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太原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绿化建设、园林养护等方面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力、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为早日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进入全国城市绿化先进行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五十五条,《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生态环境和宜居城市建设,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第十五条规定“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城市景观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等等。

《条例》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提出可操作性条款,如,关于树线矛盾,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等具体操作方法,明晰树线矛盾中树木修剪的职责划分,即“管线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管线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修剪。”有效避免了相关政府部门交叉管理的现象。

《条例》从太原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太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十三条规定“加强汾河太原城区段、晋阳湖片区、东西北山等重点区域及周边规划管控,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很好地依托太原地貌特征和自然资源进行绿化保护与开发。

此外,对在城市绿化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规范,如关于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可以砍伐、移植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经审批可以砍伐、移植树木的情形,“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等等,增加了批准程序,增强了《条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保证了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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