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羡慕别人的幸运,但你不知道那是别人酝酿了很久才发出的光芒。这世上哪有什么天生的幸运,不过是以往努力的积攒。当努力到一定的程度,幸运自会与你不期而遇。陈印2025年一级建造师视频教程_法规五年真题解析班讲义准时更新,你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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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陈印是一位在一级建造师法规培训领域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师,以下是其详细简介:
教育背景
同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
专业经历
曾服务于上海建筑研究院,法国某建筑公司,并曾在湘财证券负责上市建筑公司的行业研究,拥有多年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经验,2005 年开始从事国家一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考前辅导授课工作。
教学特点
诙谐风趣,通俗易懂:陈印老师的授课风格诙谐幽默,善于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和丰富有趣的案例,将枯燥晦涩的法规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让学员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极大地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和趣味性,使学员能够快速掌握法规知识要点。
案例教学,深入浅出:他特别擅长从实际工程案例中分析教材的重点、难点和要点,通过案例讲解,将法规知识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法规条文的内涵和适用场景,增强了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提高了学员运用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逻辑清晰,总结到位:能够将复杂的法规知识梳理成清晰的逻辑框架,帮助学员建立系统的知识体系,使学员对法规科目的整体结构和各知识点之间的关系有清晰的认识。并且,他善于对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出关键知识点,让学员能够快速把握核心要点,提高学习效率。
主讲课程
主要讲授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其课程包括基础精讲、强化冲刺、案例分析等多个阶段,全面覆盖备考的各个环节,满足学员不同阶段的学习需求。
主要贡献
多年专心研究命题规律,推出建造师应考宝典《建造师考试葵花宝典》,广受建造师考生推崇。
行业地位
在建筑行业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担任多个省级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成员,被誉为一建法规 “第一人”“法王”“法规天花板” 等,是各地培训机构的招牌讲师,其推出的各种考试资料和培训模式也被各培训机构广泛采用。
讲义展示:
08-2025年一建法规-嗨学网校-五年真题班-陈印
16-2025年一建法规-嗨学网校-真题解析班-陈印
【工程欠款】
当事人对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简记为:约定日→交工日→提交结算日→起诉日。
【工程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有约定 | 无约定(必考,考前背熟)★ | |
欠款利息 | 按约定 | 按贷款利率 |
垫资利息 | 按约定(超过贷款利率部分无效) | 不予支持 |
典型例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是()。
A.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工也未结算的,为法院判决之日
【答案】B
2.某非**投资项目,某施工单位中标后被要求垫付建设资金2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垫资条款,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B.垫资的约定无效
C.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D.对施工单位支付垫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答案】D
【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未竣工建设工程,符合拍卖变卖条件的,承包人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就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优先权期限为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例题
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确的有()。
A.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
B.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效力
C.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
D.装饰装修工程,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发包人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答案】BD
5.2.2施工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2分)
5.2.2.1施工合同的变更
【内容变更】合同变更需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②内容明确。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工程变更中的”协商一致”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承包人收到变更图纸+变更令后14日内提出费用、工期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后,组织实施。
典型例题
1.甲向乙购买50吨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购买数量,但一直未明确具体数量。交货期届至,乙将
50吨水泥交付给甲,甲拒绝,理由是已告知要变更合同。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乙承担损失
B.甲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接收
C.双方合同已变更,乙送货构成违约
D.甲拒绝接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主体变更】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转让】
(1)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三种转让无效:
①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
(3)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4)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例如:利息、违约金等)一并转移。
【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典型例题
1.2022年8月,乙材料供应商向甲施工单位要求支付货款,甲以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同年10
月15日,乙与该工程建设单位丙协商将其50万元应收款债权转让给丙,同年10月25日甲接到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经甲同意
B.甲以材料不合格为由行使抗辩权不能向丙主张
C.甲拒绝支付50万元材料款,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于10月25日对甲发生效力
【答案】D
5.2.2.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方式】包括合同顺利履行、抵消、混同、提存(公证提存或法院指定提存)、免除、合同解除等。典型例题
2.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他们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这种事实是债权债务的()。
A.抵消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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