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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1.专业背景与教学经验
梅世强老师是天津大学管理系副教授、硕导,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同时是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编委。他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使他能够准确把握考试重点和难点。
2.授课风格
简洁直接,重点突出:梅世强老师的讲课风格干练,不拖泥带水,能够直击考点,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快速掌握核心内容。
逻辑性强,分析透彻:他善于将复杂的知识点系统化、条理化,帮助学生建立清晰的知识框架,尤其擅长计算部分的讲解。
理论与实践结合:通过实际工程案例,他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知识。
3.适合人群
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考生:梅世强老师的课程内容精炼,适合已经具备一定经济学和数学基础的考生。对于零基础或基础较差的考生,可能会觉得节奏较快,内容较难消化。
节省时间,高效备考:他的课程以考试为导向,能够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掌握重点,适合备考时间紧张的学员。
4.学员评价
正面评价:许多学员认为梅世强老师的课程逻辑清晰,重点突出,能够帮助他们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有学员表示,他的课程帮助自己节省了大量时间,顺利通过考试。
负面评价:也有部分学员认为他的讲课风格过于简洁,某些知识点解释不够详细,可能需要额外查阅资料补充理解。
5.与其他老师的对比
与张湧老师对比:张湧老师的课程更注重基础,讲解细致,适合零基础考生;而梅世强老师的课程更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考生,追求高效备考。
与达江、徐蓉老师对比:达江和徐蓉老师的课程更注重表达和细节,适合需要更多解释和引导的考生。
讲义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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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合同价款其中支付
一、预付款
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工程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2.预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的7天前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4.预付款的抵扣,可选择当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7.1结算与支付
一、施工过程结算
1.编制施工过程结算的依据:
①计价规范;
②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④工程招(投)标文件;
⑤经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⑥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⑦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⑧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二、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7.1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发承包双方在收到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一、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
(1)发承包双方可就合同价款争议中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给予解释。
(2)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应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书面解释。
(3)发承包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收到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书面解释后仍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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