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4、住建部负责全国建企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负责行政区域内建企资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厅级单位门配合管理。

5、建企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建局部门或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6、建筑业企业可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7、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9、由国务院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住建厅提出变更申请,住建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报住建部,住建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0、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政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11、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告,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标准条件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被撤回后3个月内,企业可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2、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是欺骗、贿赂违法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

13、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1)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2)企业依法终止的;(3)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5、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6、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或者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8、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

19、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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