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住建部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条件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省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国务院住建部备案。(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不适用本法。(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会制定。

3、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做好维管工作。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符合条件的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6、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8、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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