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占用耕地不可避免。而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为确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避免过度占用耕地行为。2001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而究竟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它是如何落实?有哪些要求呢?带着这几个问题,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含义
“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3、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用地报批以耕地补充为前提。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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