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教材总体变化8%,有107处,实质内容变化约30处,考试大纲不变。具体变化在哪里,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新增】:2021年7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抢险教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3版教材,第48页)
【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2023版教材,第55页)
【新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 132 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 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3)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4)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023版教材,第69页)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新增】: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规定,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2023版教材,第104页)
【新增】: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2023版教材,第106页)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 号)规定,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2023版教材,第141页)
【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0 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曰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人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2023版教材,第147页)
【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7 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 ) 65 号)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2023版教材,第147页)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8 号)规定: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版教材,第162页)
【新增】: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2023版教材,第163页)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新增】: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2023版教材,第178页)
【新增】: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023版教材,第178页)
【新增】: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23版教材,第179页)
【新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⒉条第 1 款第 3 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的(即避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直接报告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2023版教材,第204页)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 号)规定,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待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023版教材,第213页)
【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 号)规定:
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参建单位应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2023版教材,第232页)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新增】:2021年7月公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旅施工质量的管理。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2023版教材,第278页)
【新增】:各地要结合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基础上,参照以下内容明确本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蛩常见问题防治的底线要求,制定便于监督检查的技术要点。
(1)室外迎水面防水。(2)室内房间不渗漏。(3)室内隔声防噪。(4)室内空气健康。(5)室内建筑面层平整无开裂。(6)囿定家具安装牢固美观。(7)设备管线设置合理。(8)围护系统防坠落。(2023版教材,第278页)
【新增】:《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规定,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2023版教材,第293页)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新增】: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
(六)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23版教材,第316页)
【新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3版教材,第329页)
【新增】: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023版教材,第330页)
【新增】: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2023版教材,第331页)
【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可以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市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杈利。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2023版教材,第332页)
【新增】: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023版教材,第347页)
【新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023版教材,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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