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细则全文)

1 范围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全文)

2 引用标准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监局规划【2005】64号)

《湖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品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2 有效期: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4 管理职责

4.1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每年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劳动防护用品的仓库管理和发放等。

4.2物资分公司负责按生产管理部门编制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进行统一采购。

4.3 技安环保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使用审批等工作。

4.4 各单位是落实劳动防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品的管理工作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穿戴好劳保护具。

5 主要内容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应根据库存情况和发放标准制定,经技安环保部审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股份公司。

5.2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三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5.3 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5.3.1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技安环保部负责。

5.3.2 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厂家或者竞标后确定的中标企业生产的,有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否则安全部门不予通过验收。

5.3.3 技安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审查验收。按所采购物资的10%数量抽检,验证与竞标合同规定的布料、式样是否一致,特种劳保护具是否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要求全部退货。

5.3.4 劳保库员必须依据技安环保部签字验收单入库入账,并分类妥善保管。未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签字,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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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应做到:

5.4.1 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办理入库入账手续,只能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5.4.2 及时将入库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类登记入账,做到帐物相符。

5.4.3 劳保库员做好员工个人护具的领用登记卡、帐工作,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相符,及时将消耗情况报技安环保部和物资分公司。

5.4.4 对积压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理,应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作出判废处理决定,判废后的物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5 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要求

按GB28263-2012要求,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外来参观、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保护具。

5.5.1 起爆器材生产作业人员工作鞋为有劳安标志的防静电(或纯棉)鞋,防静电鞋对地等效电阻值为5.0×104Ω-1.0×108Ω;其它生产线作业人员工作鞋为普通劳保工作鞋;电工为绝缘橡胶鞋。

5.5.2 起爆器材生产作业人员工作服为有劳安标志的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每件应小于0.5μC,防静电工作服布料的摩擦起电电位应低于500v。

5.5.3

工作服的左胸部应统一绣制“

”徽标。

5.5.4 工作服分夏装和春秋装,不同岗位工种的工作服的颜色、款式,详见附录一。

5.5.5 工作服上不得使用金属附件,必须使用纽扣、拉锁时,应保证穿着时,纽扣、拉锁不得直接外露。

5.5.6 防静电工作应全部使用防静电织物,不得使用衬里。

5.5.7 劳动防护用品是用来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不得私自改制、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让、私卖和送亲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贷币或者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5.8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保管使用,丢失由个人负责。

5.5.9 进入危险工房前,必须按工艺要求正确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参加生产作业,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5.10 发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不是员工个人福利待遇。

5.6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5.6.1 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领导、业务管理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低于本单位岗位职工。职能部门统一发放标准

5.6.2 机关部室或后勤单位等管理人员下到分厂或班组参加生产劳动一年以上者,可享有该分厂或该班组人员的同等发放待遇。

5.6.3 返聘人员或者临时合同工享有本岗位同等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院校或者外来进行生产实习人员,每人发工作服一套,胶鞋一双,毛巾一条和每月肥皂一条,所需费用自负或由委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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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护具包括工作服、帽、胶鞋、口罩、防护眼镜、毛巾、手套等。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5.7.1 工作服发放

工作服分夏装和春秋装,发放颜色、款式、套数和周期参照《新天地工作服发放的岗位与颜色、款式对应表》,具体标准是: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夏装1套/12个月;春秋装工作服:生产区所有在职在岗员工1套/24个月,其它部门:1套/36个月。

5.7.2 工作帽发放标准

工作帽前刺(绣)有“

”标志的全棉工作帽:一线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帽子,其它员工不发帽子。

5.7.3 工作鞋发放标准

按《规范》要求作业场所地面应铺有防静电胶板的职工选用防静电胶鞋,其他场所人员选用胶鞋;机床操作人员选用防油皮鞋;司炉、冷作、电焊人员选用高帮黄皮鞋;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实施;水鞋选用一般水鞋。

5.7.4 毛巾、肥皂、口罩发放标准

需经常进入生产区、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二年一双胶鞋和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块肥皂和一个口罩(药剂、粉尘岗位发放防尘口罩);对不需进入或基本不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二年发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条肥皂,胶鞋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需进入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必须到生产区火工门岗更换好棉工作服和胶鞋方可进入。肥皂选用大方或马头普通肥皂。口罩:防尘口罩选用GB/T2626-92,规格为301AB型防尘口罩;纱口罩选用GB19084-2003,规格为14×18㎝×16层。手套及其他类用品按有关标准和工作性质选用。

绝缘鞋、防护眼镜、布手套、胶围裙等用品只对特定需要防护的岗位发放。

所有防护用品详细发放标准见附录二《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护具发放标准》。

5.7.5 享有专用服装的单位或个人:武装保卫部的经警和消防队员,参考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湖南省经济民警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公安厅护卫队管理暂行规定》、《05式护卫队员着装标准》、《05式护卫队员服装号型系列》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再享受其他防护用品。

5.8 发放要求

5.8.1 凡属生产、工作过程中有影响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岗位或场所,按标准发放相适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5.8.2 生产管理部劳保护具保管员和各单位用品业务员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技安环保部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8.3 公司按人力资源部的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明的工种发给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8.4 公司所有人员领取个人防护用品时,一律凭劳动护具领用卡审批登记,凡无卡或遗失者,需到技安环保部重新办理,否则将不予发放。护具领料单审批后,应当月领取,如某些用品暂时缺货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跨月领取时,必须到技安环保部办理领单作废和重新办理领取手续,若不办理,技安环保部视同领用,后果自负。

5.8.5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档案,在每年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内所需领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列表(即个人劳动护品明细表)和本单位各员工的工种制表各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用,另一份会同职工领用登记卡交技安环保部审查,有职工变动和其他情况另行申报,以便掌握费用开支情况。

5.8.6 技安环保部、物资分公司和生产管理部应联合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审批、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技安环保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申报表,制作公司全年所需防护用品计划,交物资分公司汇总报南岭民爆。技安部、物资分公司可对提供护品的厂商进行实地“三证”和信誉考察。生产管理部负责劳保护具仓库管理。

6 管理办法

6.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技安环保部提供的所需用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订做,不得到非定点防护用品商店和厂家进货。

6.2 劳动防护用品和专用服装必须入库,发放必须由技安环保部审批。采购的所有防护用品未经技安环保部组织专门验收签章不得入库,财务审计部凭签章方可入帐付款。护品领料单未经审批,护品保管员不得随意发货,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先领用后补单的不良行为。验收签单可采用专人,多人和组织职工代表等形式。

6.3 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新进职工凭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单领取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御寒物资发放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的3月止),第一次可领工作服两套和两双工作鞋供换洗,但下次领取需在第三套和第三双领用时间。非火工作业单位新进人员第一次只领一套。

6.4 凡因生产、工作等不利因素将个人防护用品损坏,需要本人写出申请将情况说明,本单位签署意见,经技安环保部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补发。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者被盗者,公司一律不予补发,但不得影响生产,当有上述情况者,造成影响生产,由本人申请或者由公司强制其购买。

6.5 职工调离公司、停薪留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者,由本单位护品业务员将其所领用的防护用品如数收回或折价处理,并出示证明。回收原则为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六个月(含六个月);如调离人员有上述情况,又不愿公司回收,则按折价处理,折价原则为按原工种护品使用期限折价进行。否则,技安环保部凭该单位的证明或者出示证明签署意见,公司不予办理调离、停薪留职或者其他手续。

6.6 职工因工作变动,按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工种发放相应的用品,变动以前领用多余的用品且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应退回至技安环保部,不退者,按原工种用品应使用期限折价强行扣除,不足部分按现有工种的发放标准补齐。

6.7 凡职工调离岗位一个月或者因工受伤离岗一个月或者被外单位借调人员,应停发个人防护用品,该职工再重新上岗时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领用时间。

6.8 因工艺改进,工作环境改善,原工种的用品发放标准应相应修改(增加、减少或延长使用时间)。

6.9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到领用发放时间的退休和内退人员一律不予发放。

6.10 公司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各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附表中注有“备”字的是指岗位集体备用,不发给个人,但集体备用护品由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11 公司各承包单位(如湘之源、运输分公司)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承包方案执行,其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有关规定的标准。

7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7.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查看是否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是否灵活,外观有无缺损和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等。

7.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7.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司将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分。

8 劳动防护用品的判废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给予判废:

8.1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8.2 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8.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8.4 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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