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轻职业危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技部负责拟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安技部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实施驾驶员违章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3.2客运部组织实施驾驶员岗前、岗中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管理;

3.3行政部组织实施管理人员新入职及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管理;

3.4安技部、行政部、客运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收集、整理、编写,下达并督促完成培训计划;

3.5行政部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并实施考核。

4.安全培训内容

4.1安全法制教育

教育从业人员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使其能利用法律、法规、制度等,进行自我保护;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树立忧患意识,肩负安全职责,履行安全义务;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

4.2安全文化教育

坚持对全员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培训,以使其熟悉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科学知识,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自救设备的使用和有关自救、互救、逃生的技能。安全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以及行为规范文化。

4.3安全技能教育

开展驾驶员岗位练兵,以使其提高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进行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训练,让其领会操作要领和操作程序,识别各种事故征兆,学会排除一些简单故障。

4.4五新教育

对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4.5职业卫生教育

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以使职工提高对职业危害的防护能力。

4.6安全意识教育

开展安全思维、安全理念教育,安全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塑造优质服务的驾驶员形象。

5.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

5.1培训课时要求

新招用的驾驶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培训内容

5.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2.2公司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5.2.3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5.2.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办法;

5.2.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消防演习、突发事故、急救方式);

5.2.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2.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2.8消防知识培训;

5.2.9安全文化;

5.2.10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处理;

5.2.11营运服务质量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培训类别及工作程序

5.3.1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

如入职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司、部门、车队“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3.1.1驾驶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技部会同客运部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等;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事故案例教育;

(5)职业健康及安全心理教育;

(6)消防知识培训;

(7)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及承诺;

(8)其他相关安全知识。

二级(部门级),安全教育由客运部负责人及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

(1)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与规章制度;

(2)部门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本部门的生产性质和工作流程;

(4)本部门的危险区域、危险作业情况;

(5)本部门的主要设备的特点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事故案例教育;

(7)其他相关安全知识。

三级(车队、岗位级),安全教育由车队长及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应包括;

(1)驾驶员的岗位性质与生产责任;

(2)车辆操作规程与应遵守的纪律制度;

(3)个人劳保用品使用和重要性与劳动工具的保管;

(4)车队安全生产情况,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5)车辆的运行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6)实操培训。

5.3.1.2新入职驾驶员完成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80分及以上)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客运部门存档。

5.3.2驾驶员岗中再培训教育

5.3.2.1岗中安全教育由客运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

(1)贯彻、传达、落实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行业动态,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2)交通事故、交通违规及交通违法;

(3)服务质量、营运违章及服务投诉;

(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投诉及违章案例分析;

(5)安全行车常识等。

5.3.2.2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交学习资料:

(1)客运部负责各部门学习材料的汇总,制定学习计划。

(2)安技部实施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车队实施服务质量方面的培训教育。

(3)客运部对学习人员进行考勤;对未按时参加培训者进行处理。

5.3.2.3客运部会同安技部对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档案整理归档管理。

5.3.3驾驶员违章违法培训教育

5.3.3.1违章违法安全教育由安技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交通违法类型及分析;

(3)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分析;

(4)安全事故教育视频案例: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技术等。

5.3.3.2安技部负责制订学习计划,提交应培训教育驾驶员名单,安技部负责考勤,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档案整理归档管理。

5.3.3.3车队负责通知驾驶员按时参加培训教育,对未按时参加培训者进行处理。

6.特种业人员培训教育

6.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6.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7.全员教育

7.1安技部每年组织一次车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不可上岗。

7.2部门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

7.3车队坚持每月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认真做好记录。

8.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部门、车队(岗位)两级安全教育。

9.“五新”教育

9.1“五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

9.2“五新”安全教育由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9.3“五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9.3.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9.3.2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9.3.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9.3.4“五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9.4涉及“五新”人员安全教育,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技部备案。

10.职业健康教育

10.1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

10.2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0.3行政部负责组织新入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行政部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10.4职业健讲学教育可采取集中培训、健康知识竞赛、发放健康知识小册、张贴宣传画面、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

11.安全管理人员(含车队长)安全教育

11.1安全管理人员(含车队长)岗前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及管理方法、安全技术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方法、事故调查处理方法等。

11.2公司新聘用的专兼职安全员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日常安全教育

部门、车队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宣讲事故教训,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分配工作或下达指令时进行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领会操作方法,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

13.专题安全教育活动

国家新颁布文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举行专题讲座;参观学习同行业安全生产成果展;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讲座等。

14.相关方教育

对于相关方人员,由公司行政部与相关方协调,进行安全教育或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5.培训评价和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原则,覆盖所有岗位和人员,确保只有通过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才能上岗。

(1)考核形式包括口答、笔答、操作。

(2)在岗员工考核不及格(80分以下,不含)者,进行再培训,再考核;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另行安排。

(3)新聘员工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16.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6.1安技部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16.2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公司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要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充分保证。

16.3采取会议、宣传栏、视频、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6.4坚决做到未培训、考试(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

16.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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