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五大责任主体中,最不受待见的,就是监理,门槛低、待遇低、责任重,还是背锅侠。
我国在90年代初,参考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建立了监理制度。刚开始的时候,起点也很高,监理工程师很多都是行业专家级的人物。为什么30年过去,现在沦落到这般地步呢?
在国际工程通用语言FIDIC条款中,称咨询工程师为雇主代表,这跟我们习惯称监理为业主代表,定义是一致的。
但是,在执行层面上看,却有本质的区别。
国外的工程咨询模式,属于全过程咨询,包括项目研究、项目设计、工程招标和施工管理,而且重点还在项目研究和项目设计阶段。
我国的监理模式,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确,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委托内容, 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理。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又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 四方责任主体。可以这么理解,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能是独立分开的,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施工质量监督。
也就是说,国外的工程咨询模式,是全过程咨询,而我国的监理只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而已。这就是最根本的区别。
这个根本区别带来的后果就是,取费基础不一样。
全过程咨询,要求咨询工程师具备投资、法律、工程、造价等专业技能。咨询工程师创造的价值也很高。所以咨询取费的基数也就高得多,一般取费标准在4-6%之间,有的甚至更高。
我国的监理模式,仅仅起到质量监督的作用,不需要监理人员具备很高的专业水平。甲方自然就不愿意多花监理费了。目前监理费的取费基本上都按人月数计算,跟劳务工没有多大区别,综合下来的监理费,还不到工程造价的1%。
由于门槛低,监理业务的招投标,不是看谁家的技术能力更强,而是看谁家的监理费更低。监理公司中标以后,还要满足项目人数配置要求,所以只能不断地降低监理人员的使用标准。监理行业因此就走上了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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