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二建施工管理《时间汇总》宿吉男PDF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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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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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针对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施工招标,九部委还联合发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23)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书面全面3日前)

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书面全面15天)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只要考到时间就是5天)

7.工程量小、工期较短(一般为1年之内),合同双方可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的影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长(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则采用变动总价合同。

8.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7天)

9.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甲供材料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10.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计量复核7天)

11.预付款涉及的时间均为7天,但预付款保函的退还为14天。(预付款7天)

12.为了区分因政策法规变化或市场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中将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规定为基准日期。

13.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工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4.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15.《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6.《计价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也作出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7.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8.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可以理解成14+14)

19.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0.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21.竣工付款: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4+14+14)

22.最终结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4+14+14)

2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变更考到时间均为14天)

24.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考到时间均为14天)

25.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本质是两个28天),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2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27.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索赔除回复是42天,均为28天)。

28.索赔: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索赔除回复是42天,均为28天)。

29.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30.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延期开工5天+48小时)

31.专业分包合同: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32.专业分包合同: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3.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34.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14+28+7+7)

35.劳务分包合同: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14+14+14)

36.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7.材料采购合同: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通常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8.材料采购合同: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

39.设备采购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

40.设备采购合同: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41.设备采购合同: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4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预付款一般应在开工前7天支付,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担保除了预付款保函退还是14,其他都是28)

第四章: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获准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

2.认证机构需要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性现场检查,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通常是每年一次,不定期监督检查视需要临时安排。

3.撤销认证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5.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章:

1.管理评审通过年度计划安排,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随着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进行管理评审。

2.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首次32+每年12)

4.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333+10)

7.特种作业人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8.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9.施工现场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

10.安全生产检查: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

(3)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11.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2.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3.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建筑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15.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1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0+交火7天)

1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60+60)

1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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