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顺序:(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3、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14、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权利质押: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5、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6、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7、留置期限:合同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不易保管动产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19、定金合同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数额。定金合同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0、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约定的,对方可以选择其中利己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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