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二)

11、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2、同一财产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顺序:(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3、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14、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权利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5、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6、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17、留置期限:合同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不易保管动产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19、定金合同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数额。定金合同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0、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约定的对方可以选择其中利己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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