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民事主体能成为权利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2) 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且”一物一权”。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a.占有权: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b. 使用权: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c.收益权: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d.处分权: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是所有人的最基本、核心的权利。(2)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证书。

7、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应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 )利用目的和方法;(4) 地役权期限;(5)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 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8、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人之间订立有关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10、动产物权占有和交付为公示于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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