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备考法规精讲讲义(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基本原则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调整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城乡规划法》、《民法典》等,一般后缀为“法”字。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一般为“XX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及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会及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般为“地名+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一般为“XX办法、XX规定”。

4、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根本大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制定机关等级越高效力越高。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尊重地方)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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