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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迹交叉理论】
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同,则将在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共同作用】轨迹交叉理论将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
基本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
【海因里希法则】
伤亡、轻伤、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 1:29:300。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 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企业安全工作重点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
【事故致因原理】
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人100%)
轨迹交叉理论(人50%,物50%)
系统安全理论(物100%)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11种屏蔽措施(技术措施)
(1)用安全的能源替代不安全的能源。
例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作业场所,用压缩空气动力代替电力;还有用水力采煤代替火药爆破等。
(2)限制能量。
例如:利用低电压设备放置电击(安全电压),限制设备运转速度以防止机械伤害,限制露天爆破装药量。
(3)防止能量积蓄。
应用低高度位能,控制爆炸性气体浓度,通过接地消除静电蓄积,利用避雷针放电保护重要设施等。
(4)控制能量释放。
例如:建立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突然涌出。
(5)延缓释放能量。
例如:采用安全阀、逸出阀控制高压气体;采用全面崩落法管理煤巷顶板,控制地压;用各种减振装置吸收冲击能量,防止人员收到伤害等。
(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
例如:安全接地可以防止触电;在矿山探放水可以防止透水,抽放煤层内瓦斯可以防止瓦斯蓄积爆炸等。
(7)设置屏蔽设施。
例如:机械转动部分外面的防护罩;安全围栏;个体防护用品。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
例如:设置防火门、防火密闭等。
(9)提高防护标准。
例如:采用双重绝缘工具防止高压电能触电事故;对瓦斯连续监测和遥控遥测以及增强对伤害的抵抗能力;用耐高温、耐高寒、高强度材料制作个体防护用具。
(10)改变工艺流程。
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有害物质。
(11)修复或急救。
例如:事中医疗措施、救援等。
【系统安全理论】
1.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通常所说的安全或危险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的判断。
2.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
【安全哲学观】
(1)宿命论与被动型的安全哲学
“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安全事故不可防范,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等认识,也是存在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宿命论观念。
(2)经验论与事后型的安全哲学
(3)系统论与综合型的安全哲学
(4)本质论与预防型的安全哲学
【安全生产月主题】
今年活动的主题为“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
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培训学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补充: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安全专篇。
【重大危险源评估】
1.单元的划分
①生产单元。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
②储存单元。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③综合描述。同一厂房、一个堤坝、一个仓库、一个生产线应划为一个单元。
【作答题目时,要先划分单元,再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2.单元是否是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或多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1+2/2++/≥1式中,q代表这种危化品的实际存在量(设计),Q代表这种危化品的临界量,单位都是吨(t)。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15日)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补充《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1)消除危险源。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
(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
(4)故障—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
(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6)安装监控系统。多为有事故预警功能的监控系统。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1)隔离。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
(2)设置薄弱环节。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爆破片、安全阀等;
(3)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事先选择撤退路线;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
(5)安全监控系统。多为视频类监控系统。
【安全技术措施优先级排序原则】
(1)防止类优先于减少类;
(2)保障人员安全措施优于其他;
(3)防止类技术措施最优——消除危险源;
(4)减少类技术措施最差——避难与救援;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即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管理教材附录,看两遍)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安全生产投入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预评价、验收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h为抢救时间);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诉讼)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保留 |
等级 |
伤残补助金 |
伤残补贴 |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
一级 |
27 |
90% |
二级 |
25 |
85% |
|
三级 |
23 |
80% |
|
四级 |
21 |
75% |
|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五级 |
18 |
70% |
六级 |
16 |
60% |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七级 |
13 |
无 |
八级 |
11 |
无 |
|
九级 |
9 |
无 |
|
十级 |
7 |
无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特种设备+防爆电器+职业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安全检查准备:①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②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③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④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⑥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⑦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实施安全检查:
①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②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③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④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隐患排查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并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管理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维护、更换及报废】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会”是指,会检查防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维修、不能改进、不能随意添加去除附件。
【选用(补充)】
(1)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可能对作业者头部产生碰撞伤害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头部防护装备。
(2)存在飞溅物体、化学性物质、非电离辐射等可能对作业者眼面部产生伤害的作业场所,应配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如:安全眼镜,化学飞溅防护镜、面罩,焊接护目镜、面罩或防护面具等。
(3)在有噪声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如:耳塞、耳罩、防噪音头盔等。
(4)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眼镜等面部防护装备。
(5)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选择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装备。
(6)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夹卷伤害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紧口式防护服,长发应佩戴防护帽,不能戴防护手套。
(7)从事接触腐蚀性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耐化学品防护服、耐化学品防护鞋、耐化学品防护手套等防护装备。
(8)在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具有防静电性能的防静电服、放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防护装备。
(9)从事电气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装备,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等防护装备。
作业许可管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的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审批。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2.《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3.《高处作业证》有效期7天。
4.《临时用电作业证》最长不超过1个月
5.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动火作业分级】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9.5%~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符合规定。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万一要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高处作业要求】
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问题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安全文化建设评价指标】
(1)基础特征:企业状态特征、企业文化特征、企业形象特征、企业员工特征、企业技术特征、监管环境、经营环境、文化环境。
(2)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安全承诺表述、安全承诺传播、安全承诺认同。
(3)安全管理:安全权责、管理机构、制度执行、管理效果。
(4)安全环境:安全指引、安全防护、环境感受。
(5)安全培训与学习:重要性体现、充分性体现、有效性体现。
(6)安全信息传播:信息资源、信息系统、效能体现。
(7)安全行为激励:激励机制、激励方式、激励效果。
(8)安全事务参与:安全会议与活动、安全报告、安全建议、沟通交流 。
(9)决策层行为:公开承诺、责任履行、自我完善。
(10)管理层行为:责任履行、指导下属、自我完善。
(11)员工层行为:安全态度、知识技能、行为习惯、团队合作。
【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包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违章记录。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教材附录,看两遍) 【安全评价的分类】
(一)安全预评价
时间节点:可行性研究
(二)安全验收评价
时间节点: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
(三)安全现状评价
时间节点:生产经营持续期间
【安全评价的程序】
(一)前期准备
(二)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三)划分评价单元
(四)定性、定量评价
(五)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六)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
(1)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 落 (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坍塌。
(11)冒顶片帮
井下专有事故,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12)透水
井下专有事故,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13)放炮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包含管道爆炸。
(18)其他爆炸
除了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以外的爆炸,可燃气液(蒸汽)固(粉尘)与空气混合所发生的爆炸,此外还包括钢水包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除了上述19种伤害以外的伤害,包括跌伤、扭伤、野兽撕咬、冻伤等。
【安全评价方法分类】
量化程度分类法 |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 |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
|
推理过程分类法 |
归纳推理评价法 |
演绎推理评价法 |
|
达到的目的分类法 |
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法 |
危险分级安全评价法 |
|
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法 |
【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一)安全检查表方法
优点:①避免疏忽、遗漏,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②得出准确的评价;③可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④使人员认识更深刻,更便于发现危险因素;⑤应用范围广。
缺点: ①编制工作量大; ②安全检查表的质量受编制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经验影响。 (五)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是一种定性的安全评价方法。它的基本过程是以关键词为引导,找出过程中工艺状态的变化(即偏差) ,然后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后果及可采取的对策。其侧重点是工艺部分或操作步骤各种具体值。由一个小组完成。背景各异的专家们。
(七)故障树分析方法
逻辑符号:①与门,所有事件全部达成,顶上事件达成。
②或门,任意一个事件达成,顶上事件达成。
故障树模型是原因事件(即故障)的组合(称为故障模式或失效模式),这种组合导致顶上事件。而这些故障模式称为割集,最小割集是原因事件的最小组合。若要使顶上事件发生,则要求最小割集中的所有事件必须全部发生。
(九)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
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D),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作为自变量,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函数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分类】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2)物理因素,例如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3)生物因素,例如杆菌、真菌,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
(二)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
(2)精神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职业健康监护】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
①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②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④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后的职业病种类增加到10大类132种。
【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在引起同等效应的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
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如下:
(1)化学结构。毒物的化学结构对其毒性有直接影响。在各类有机非电解质之间,其毒性大小依次为芳烃>醇>酮>环烃>脂肪烃。同类有机化合物中卤族元素取代氢时,毒性增加。
(2)物理特性。毒物的溶解度、分解度、挥发性等与毒物的毒性作用有密切关系。毒物在水中溶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易进到呼吸道的深层部位而增加毒性作用;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一般,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程度成反比。
(3)毒物剂量。毒物进入人体内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才会引起中毒。在生产条件下,与毒物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浓度和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
(4)毒物联合作用。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毒物共存,可对人体产生联合毒性作用,可表现为相加作用、相乘作用、拮抗作用。
(5)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温度、湿度、气压、气流等能影响毒物的毒性作用。高温可促进毒物挥发,增加人体吸收毒物的速度;湿度大可促使某些毒物如氯化氢、氟化氢的毒性增加;高气压可使毒物在体液中的溶解度增加;劳动强度增大时人体对毒物更敏感,或吸收量加大。
(6)个体状态。接触同一剂量的毒物,不同个体的反应可迥然不同。引起这种差异的个体因素包括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营养、生活习惯和对毒物的敏感性等。一般,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烟酒嗜好往往增加毒物的毒性作用。也有遗传缺陷或遗传疾病等遗传因素,造成个体对某些化学物质更为敏感。
【职业病危害评价】
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
(一)工程技术措施;(二)个体防护措施;(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戒线)
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氨;苯;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对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苯胺;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二硝基(甲)苯;二氧化(一)氮;甲苯-2,4-二异氰酸酯;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碳酰氯(光气);黄磷;甲(基)肼;甲醛;焦炉逸散物;肼,联氨;可溶性镍化物;磷化氢,膦;硫化氢;硫酸二甲酯;氯化汞;氯化萘;氯甲基醚;氯,氯气;氯乙烯,乙烯基氯;锰化合物(锰尘、锰烟);镍与难溶性镍化物;铍及其化合物;偏二甲基肼;铅尘,铅烟;氰化氢;氰化物;三硝基甲苯;砷化(三)氢,胂;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石棉总尘/纤维;铊及其可溶化合物;(四)羰基镍;锑及其化合物;五氧化二钒烟尘;硝基苯;一氧化碳(非高原)。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首要任务。
(2)迅速控制事态,重要任务。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事故应急管理理论框架】
(一)预防
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工厂选址的安全规划、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二)准备
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惊、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三)响应
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恢复
恢复工作包括短期恢复和长期恢复。短期恢复工作包括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避难所、安全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从时间上看,短期恢复并非在应急响应完全结束之后才开始,恢复可能是伴随着响应活动随即展开的。长期恢复的重点是重建家园。
【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1.一级紧急情况
必须利用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的紧急情况。
2.二级紧急情况
需要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响应的紧急情况。
3.三级紧急情况
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的资源处理的紧急情况。
【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定制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三)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
(二)资料收集
(三)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如下:
①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②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③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四)应急资源调查
(五)编制应急预案
(六)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每年一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三年一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并进行备案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死亡 |
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
|
特背重大事故 |
30— |
100— |
1亿— |
重大事故 |
10—30 |
50—100 |
5千万—1亿 |
较大事故 |
3—10 |
10—50 |
1千万—5千万 |
一般事故 |
—3 |
—10 |
—1千万 |
【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事故补报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因补报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上报的部门和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随之改变。
【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③查明人员伤亡情况;④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总结事故教训;
⑧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事故调查的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只有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才具有效力,才能被执行和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统计图的选用原则】
宜选用的统计图 |
资料的性质和分析目的 |
条图 |
比较分类资料各类别数值大小 |
圆图或百分条图 |
分析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构成比) |
线图、半对数线图 |
描述事物随时间变化趋势或描述两种现象相互变化趋势 |
散点图 |
描述双方资料的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或相互关系的方向 |
直方图 |
描述连续性变量的频数分布 |
统计地图 |
描述某现象的数量在地域上的分布 |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善后处理费用 |
财产损失 |
医疗费用(护理)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丧葬及抚恤费用 |
现场抢救费用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清理现场费用 |
|
歇工工资 |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死亡(永久性全部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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