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讲讲义(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债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相对性:(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任务: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工程款:乙方是债权人,甲方是债务人。

2、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1)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行为。侵权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产生侵权之债。《民法典》规定建筑物等设施质量缺陷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或服务人员受益人之间形成关系。管理或服务人员可请求受益人偿还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补偿。(4)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利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施工合同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任务: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工程款:乙方是债权人,甲方是债务人。

4、买卖合同债:材料设备等买卖合同。

5、侵权之债: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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